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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魚仔認識的人被警察約談了,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讓大家知道這個

 

以前我也很喜歡在網誌放音樂,想說自己買的CD上傳上去不會有問題

 

後來稍微去爬了一些文,才發現並不是如此

 

那麼,就來繼續看下去嚕!

 

  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中,不少是學生涉案,當他們「違法行為」一送到法院時,大都不知道自己所做的行為已犯法,有的學生在校領有議長獎的殊榮,在校五育優良,卻因為部落格內提供網址直接連結、超連結,免費讓同學、朋友下載歌曲試聽、音樂 MV ,很多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觸犯法律。

 

名專科資管二年級學生,個性開朗,喜歡在自己的部落格打文章、放照片、分享心情等,部落格回應的朋友,幾乎是同學,覺得現在生活很輕鬆,喜歡用部落格來結交朋友,作為彼此之間感情聯繫的工具,以後想往美工設計的方向走。少年在三年前,就在自己的部落格,放音樂連結聽蔡依林、陶晶瑩歌曲,有一年多沒有使用,最近開始使用,警察就前來約談自己違反著作權法,被警察移送少年法庭審理。

 

 法院審理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,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等方法,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,實務上,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( IFPI ),會提供資料給警方,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;另外,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,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。一般部落格使用者,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,其實也已觸法。

 

 一般學生認為,「重製、下載」才算侵權,在著作權觀念上,還停留在需要盜版或整本書的影印才是違反著作權法,卻不了解只要在自己的部落格,簡單複製音樂在自己的部落格內,提供點閱播放就構成「公開傳輸」、「公開播送」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,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對觸法學生一再叮嚀,凡走過必留下痕跡,千萬不要在自已的部落格裡,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音樂,以免不知情觸法,十分不值得。

 

著作權法第 92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 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以上內容轉載自http://ild.judicial.gov.tw/young1/t3-26-1.htm

 

注意!你個人買的cd也是不能放上去的,只能算是使用者付費,你並沒有版權能在網路上播送!

 

不是提供下載才算觸法,就連背景音樂只要是有版權的話都會被抓

 

或許警察不一定會抓到你,可是他只要想抓你一定有事!

 

另外,IFPI這個組織非常狠,被這些傢伙抓到一定上法院,而且會跟你索討不少的賠償金,理論上不可能告的贏他們(他們後台太硬了)

 

這些給大家參考參考,共勉之!(本網站現在也不會提供任何音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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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in610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